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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公积金

湖州住房公积金机构简介

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[2002]350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》(国发[2002]12号)和经省政府同意的省建设厅《关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》([2003]函房字28号)等文件精神,撤销湖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原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经省编委批准同意,设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为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县级的事业机构,内设办公室、归集管理科、使用管理科、稽核审计科、计划财务科、法规科;下设中心直属业务部;在德清、长兴、安吉县建立**心;在吴兴、南浔区设立业务管理部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,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“统一管理、统一制度、统一核算”。德清、长兴、安吉县**心和吴兴、南浔区业务管理部根据授权,负责原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、支付、提取、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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